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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启动为期6个月执业药师“挂证”整治

发布日期:2019/3/20 13:10:28

针对央视3·15晚会曝光重庆部分药店执业药师“挂证”、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国家药监局今日(3月19日)下发通知,要求在全国开展为期6个月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对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将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对外公示并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

国家药监局要求,各地组织对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执业药师“挂证”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通过整治,查处并曝光一批违法违规的药品零售企业和从业人员,有效遏制“挂证”行为。

通知明确了整治时间表,包括自查整改、监督检查等阶段。在自查整改阶段,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开展自查,对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主动进行整改。企业自查整改情况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报属地市(或县)级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

所有注册执业在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亦须一并开展自查,凡是存在“挂证”行为、不能在岗服务的执业药师,应立即改正或于2019年4月30日前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

监督检查阶段,自2019年5月1日起,各省级局组织对行政区域内的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挂证”执业药师的,按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形,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依法查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

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凡检查发现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并予以公示;在上述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不能再次注册执业。

国家药监局要求各地对于查实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执业药师“挂证”的,应通报当地医保管理等部门,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形成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对于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对外公示。

通知还提出,要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探索多部门联合惩戒、共同打击的长效机制。对工作推动不力、整治效果不佳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




来源:凤凰网作者:佚名编辑:sizhengbu字号:[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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