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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支付宝账户:开启执行新思路

发布日期:2012/10/8 10:00:00

        近日,在一起强制执行案件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网络上的支付宝账户进行强制划扣,债主成功追回20万元的欠款。

  支付宝账户属于网络虚拟交易账户,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是否属于可被执行的范围,虚拟账户如何进行资金的冻结和划扣,成为该案执行初期摆在法官面前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如今网购流行,拥有支付宝网络虚拟账户的人不在少数。该案执行法官于洋告诉记者,这是北京法院第一次对被执行人的网络虚拟账户进行强制执行,执行的成功,为今后法院执行工作开辟了新的途径。

  小琳与陈东曾经是一对情侣,恋爱八年但最终分手。分手之后,小琳要求陈东偿还恋爱中向她借的钱款,经过协商,陈东给小琳打了20万元的欠条,并约定于2010年1月1日前还清。但陈东不但没有如期还款,还从此消失。

  2010年5月,小琳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东返还借款20万元。该诉讼请求得到一审判决支持。陈东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后,陈东未予执行,并拒绝接听小琳的电话,小琳遂于2011年2月向朝阳区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通过案卷及小琳提供的陈东的电话,多次联系陈东,但他的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发送短信也无人回复;在小琳提供的陈东可能居住的地点,执行法官也未能找到陈东的下落。而且经前期查证,陈东的名下确实没有车产、房产,而且银行账户内也没有存款。执行陷入了僵局。

  2012年五一节前夕,小琳再次来到朝阳区法院执行庭,这次执行法官特意抽出两个小时的时间接待了她,更为细致地了解陈东的工作情况。小琳说:“陈东没有工作,以前在国外经营过钻石生意,回国后没有正式工作,平时爱上网,甚至有时候一天从早到晚都在网上,陈东的QQ总是显示在线状态。”结合之前对陈东个人财产的查询结果,执行法官作出了初步的判断:陈东是在逃避债务,规避执行。执行法官立刻想到了陈东可能在互联网上做生意。对网络操作驾轻就熟的执行法官瞬间脑海里浮现出一个不成熟的执行思路——通过网络搜索寻找陈东的财产和下落。

  于是,执行法官经过多方面网络搜索、排查,最终锁定了几个门户网站,重点是淘宝网及与之配套运行的收支平台——支付宝。执行法官经过与支付宝公司联系,对被执行人陈东的支付宝账号以“只进不出”的方式予以冻结,后划扣了其支付宝账户内的7.5万余元。

  陈东的支付宝账户被强制执行两周后,陈东主动来到法院提出与小琳和解。陈东表示被法院的执行方式折服了,承认将银行账户里的钱转入支付宝账户,并用他人身份从支付宝支出钱款的事实。由于支付宝账户对陈东的生计非常重要,是其生活的主要来源和多年工作的信用积累,他希望法院能早日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同时,陈东动员其亲属帮他想办法凑钱,尽快了结此案。

  近日,陈东已陆续将20万元全部交到了法院。法院及时解除了对陈东支付宝账户的冻结。

  案件虽了结,但因为陈东没有诚信地履行法院的判决,支付宝公司在对其账户解除冻结的同时,也将其多年经营网店的信用降级为“0”——这无疑是陈东对自己不及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付出的额外的沉重代价!

  (文中所涉人物系化名)

  ■连线法官

  支付宝可视为存款

  因支付宝账户属于网络虚拟交易账户,不同于法院日常执行的普通银行账户。该案在执行过程中,面临的难题是: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是否属于可被执行的财产范围,虚拟账户如何进行资金的冻结和扣划?

  该案执行法官于洋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他认为,支付宝账户虽属于网络虚拟交易账户,但此账户内的资金仍以现实的资金或资金账户为基础,其设立使用均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账户所有权人对账户内的资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故应属于法律规定的合法财产权利的范围。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之规定,支付宝账户应属于法院可执行的“其他财产权”范围,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支付宝账户予以查封、冻结、扣划。

  明确这一点后,下一步法官将考虑如何对此类虚拟账户采取查封、冻结措施。以往针对被执行人的实体账户,法官可直接前往其开户银行或金融机构下设的具体经营网点,通过向其工作人员直接送达协助冻结通知书的方式,对该账户内的存款或资金予以冻结。支付宝账户与此不同,它是由所有权人在互联网上开户,由支付宝公司审核开立的网络虚拟账户。据此,其开户机构应为支付宝公司。法院如何对此类账户采取冻结措施,此前并无先例。因此,法官直接与注册在浙江省杭州市的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通过电话取得联系,与其几番电话沟通,最终确定法院以邮寄方式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该公司协助对被执行人支付宝账户以“只进不出”的冻结方式予以冻结。之后,法院成功划扣了被执行人支付宝账户内的7.5万余元,为该案的全部款项执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针对支付宝账户内款项如何扣划的问题,支付宝公司表示,由于其目前的操作系统尚无法直接将款项扣划至法院的账户内,所以只能采取变通方式。比如,可由案件申请人在支付宝平台开立属于自己的账户,支付宝公司将根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将被执行人账户内的相应款项转账至申请人的支付宝账户内,再由申请人自行兑现领取。法官与申请人协商后,其同意开立一个属于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并在法官的监督下,将支付宝账户内的款项兑现到其银行账户,确认操作成功后正式向法院出具收条,最后达到与一般银行账户扣划同样的效果。

  “但Q币、游戏币、游戏装备等虚拟资产还是难以衡量。”于洋认为,支付宝账户的便利之处在于其与人民币等值。

  于洋也表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是个人,且比较熟悉支付宝的操作流程,才为此案的执结提供了便利。如果是多个申请执行人或者是公司法人申请执行,因涉及到开设虚拟交易账户,且要多次转账,那么这样的执行方式在进行过程中可能会面临更多的困难。

  “该案的顺利执行,支付宝公司功不可没。据了解,支付宝公司目前已改变了执行钱款只能在支付宝账户间划拨的做法,特别值得肯定。”于洋还希望支付宝公司今后可以更好地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在信息查询工作方面要借鉴银行方便、快捷的做法,同时,在账户管理工作方面可以更加规范。

  ■专家点评

  支付宝强制执行的创新意义

  点评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肖建国

  对支付宝账户采取冻结、划扣执行措施,是互联网环境下人民法院执行方式方法创新的一个举措,对于缓解部分案件的执行难问题,具有显著的示范价值。

  其创新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拓展了债务人可执行财产的范围,将债务人的网络虚拟账户内的资金视为其现实账户资金而予以执行;二是在现有的公布“老赖”名单、限制债务人出境、限制高消费等之外,为我国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开辟了一个新战场,找到了一个新的生长点。

  债务人的所有财产,都属于其责任财产,可以成为执行标的,这一点在本次民诉法修正案中已定有明文。支付宝账户虽为虚拟交易账户,但鉴于虚拟账户与现实账户互通互联,以及虚拟账户之间可以转账,因此,支付宝账户资金与现实账户资金并无实质区别,其所有权属于债务人,其保管人是支付宝公司,其可执行性是毋庸置疑的,只是执行方法有别于现实账户资金而已。现实账户的执行,是冻结债务人账户——划拨到法院账户;而支付宝账户的执行,其路线图可以是冻结债务人支付宝账户——转账到申请执行人的支付宝账户——划拨到申请执行人现实账户,也可以是冻结债务人支付宝账户——转账到法院的支付宝账户——划拨到法院现实账户。在涉及支付宝账户的冻结、转账时,支付宝公司始终居于协助执行人的地位。

  其实,支付宝账户的执行,之所以取得成效,更为重要的原因在于卡住了特定债务人的“七寸”,债务人如果不履行判决义务,会付出比履行债务更高的经济成本和道德成本。在媒体报道的支付宝账户执行成功的案例中,都有一个共同点是,被执行人都在淘宝网上开店经营,营业收入也往往不菲,有的被执行人甚至是淘宝皇冠级卖家。而淘宝网上任何网店的经营都高度依赖于支付宝账户。如果人民法院将债务人支付宝账户的“余额支付”和“提现”功能予以关闭,就意味着对网店的营业收入进行了“只进不出”的冻结,债务人营业收入再高,也无法转账和提现。更为致命的是,一旦法院冻结了支付宝账户,淘宝卖家的信用等级就会降低,这反过来又将影响淘宝卖家的网络销售和营业收入。因此,对于这类网店店主而言,冻结支付宝账户就等于卡住了他们的喉咙。由此产生一种倒逼机制,迫使债务人自动履行债务。而这正是我国当前正在推动建立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目的所在,即通过整合社会力量,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道德、舆论等手段,加大拒不履行行为的成本,使被执行人在融资、置产、出境、注册新公司、高消费等方面都受到严格的限制,挤压被执行人的逃债空间,最终达成债务人自动履行判决为主、法院强制执行为辅的目标。




来源:网络转载作者:佚名编辑:admin字号:[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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