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图片新闻  
思政教学  
法制教育
心理导航
站内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您现在的位置: 辽宁广告职业学院 >> 思想政治专题网 >> 思政教学 >> 法制教育 >> 正文  
产品质量赔偿范围

发布日期:2012/9/13 10:37:00

  《产品质量法》第32条规定了产品侵权责任的赔偿项目,包括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和其他赔偿。

  1. 人身伤害赔偿《产品质量法》第32条规定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这种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对致人死亡的,应赔偿抚恤费。

  2. 财产损害赔偿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产品质量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这一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的规定基本相同。因而,应当依照侵权行为的财产损害赔偿规则予以赔偿。




来源:网络转载作者:佚名编辑:admin字号:[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辽宁广告职业学院 思政部版权所有 2001-2012 (C) ICP编号: 辽ICP备06000302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造化乡 邮编:110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