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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规首次提出养老保险权益归属

发布日期:2011/1/5 8:58:00

  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14日说,保监会日前发布的《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标志着养老保险作为保险业重要的业务领域,有了专门的部门规章加以规范,这也是国内保险法规中第一次提出养老保险权益归属的概念。

《办法》将养老保险业务分为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和企业年金管理业务三类。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此次颁布的《办法》,对这三类养老保险业务,均进一步贯彻了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原则。

《办法》要求,在合同中应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各自缴费部分的权益归属,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应当完全归属其本人;被保险人在离职时,有权申请提取该被保险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已归属权益;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设置公共账户的,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不得计入公共账户。

权益归属在国外养老金领域中已经成为非常普及的概念,是保障企业员工年金权益的重要工具,也被普遍用于员工的中长期激励计划中。

近几年,一些国内企业也了解到权益归属制度的好处,纷纷在养老年金计划中应用这一方式,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这种方式在法律法规上一直没有明确的地位,企业和员工一旦发生纠纷,很难找到法规依据,也很难保护员工个人利益。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说,在《办法》中明确这一概念并作了具体规定,这有助于保护员工的权益,也有利于在国内企业中推广权益归属制度的实施。

中国保监会12日宣布的此项《办法》是我国保险业第一部专门规范养老保险业务的部门规章,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商业养老保险是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06年实现保费收入626亿元,已积累养老保险基金2000多亿元。截至目前,有51家寿险公司开展了养老保险业务,开发养老险品种百余种,业务种类包括个人养老年金、团体养老年金和企业年金等。




来源:网络转载作者:佚名编辑:admin字号:[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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